煤炭产业脱困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央及部委文件
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提出如下意见。
钢铁、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近年来,受国内外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响,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亟须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各地可根据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
国资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以下统称《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做好参谋、当好助手,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互促进、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要素同步优化、行业发展水平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步提高的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钢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即:对于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有关部门在现有合规产能的基础上,直接乘以0.84(276除以330)取整数,确定为煤矿的生产能力,企业不再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不再进行申报,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确认;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99号)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已经重新核定的灾害严重煤矿,按照从低的原则,取重新核定和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能力中较小的一个作为煤矿的生产能力。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时,必须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
八、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化解过剩产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下力气做好政策解释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深入宣传党中央、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鼓励政策和有关措施,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质量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化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问题和达不到安全生产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化三级的钢铁企业、达不到安全质量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化三级的煤矿,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 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的要求,现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如下:
二、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加快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鼓励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学习借鉴山东省人民政府“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工作模式,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对清理过程中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钢铁、煤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将加大对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工作的环保督查力度,结合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和考核,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环境监察,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挂牌督办;对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环保履职不力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予以约谈,并及时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钢铁、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性行业,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钢铁、煤炭行业形成了大量的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是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任务。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支持做好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问题,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使用。同时,地方政府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三)煤炭采掘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增值税抵扣政浆。煤炭采掘企业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中共中央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煤炭、钢铁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遗留问题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支持,以利于钢铁、煤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脱困。
(二)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项目。根据确定的原则和专项建设基金组建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按规定申报项目使用专项建设基金。
(三)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行业“走出去”。积极落实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战略要求,对符合条件、风险可控的有关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应保尽保,支持有关钢铁、煤炭行业企业“走出去”,化解过剩产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决策部署,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制定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按照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意见要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解过剩产能总体目标及年度任务(含中央企业,列其中数)。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备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与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按照报备案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于每年5月30日前分别按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向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将基础奖补资金预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
第十条 年度结束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次年5月10日前公布核查结果并函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在次年5月30日前分别按公布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核查结果向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根据核查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中央企业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测算扣回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测算拨付余下的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门应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应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并及时将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煤炭供需平衡,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就建设煤矿与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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