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降低煤炭企业杠杆率中央及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报告。
《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的函》
你委《关于报送的请示》(发改财金〔2016〕1918号)收悉。经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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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在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文件。
(十)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重大事项按程序报。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就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党中央、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之一。《意见》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贯彻《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妥善处置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有关金融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金融债权债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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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中的作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二)转股债权要求: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债转股对象企业应符合《》的相关要求。
《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要抓紧制定并试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十五)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落实《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简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二十七)加强分工协作。建立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能源项目审核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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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
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2.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
3.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
2.自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未处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管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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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二十四)严格落实《预算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排查,不得为违规交易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服务。
《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推动《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落实,充分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要求,会同相关部委对实施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激励约束和政策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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